审计部关于“经济合同”审签的实施细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10-07-30   浏览次数:1459
为了保证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和浪费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重要经济事项事前审计的实施办法》(中南大政字〔2003〕3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的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各职能部门草拟并征得乙方认可后报送我处审签的合同(基建,网络,维修,装修,水电,环保工程,设备,各种物资,低质易耗品等购置)。
二、合同审签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条款
  1、审核当事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1)校长委托职能部门负责人代表校方签订的合同,应由该部门出具授权委托书;
 (2)乙方单位须出具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和文件;
 (3)乙方单位法人授权委托其他人员代签合同,其当事人的法定代表应出具授权委托证明。
 2、草拟合同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字(盖章)方为有效。修改部分须用钢笔或毛笔,不得用铅笔。
 3、合同中反映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
(二)合同应具备以下公共条款:
 1、项目的计划和资金落实情况;
 2、项目名称和地点;
 3、项目的基本范围和内容;
 4、实施该项目的日期及完成时间;
 5、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款;
 6、总价款;
 7、项目价款的支付及结算方式;
 8、应采用的最新价格标准和定额标准版本;
 9、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及要求;
 10、相关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和进场期限;
 11、双方相互协作事项;
 12、双方的违约责任;
 13、国家对双方制约的基本要求;
 14、双方所约定的其它事项。
(三)综合性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产品的名称(注明牌号或商标)、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产地;
2、产品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
3、产品的数量、单价和计量单位;
4、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式、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5、结算方式、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结算单位;
6、售后服务。
(四)基建、维修工程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大型工程项目合同中应明确标明预付工程款的具体要求和付款金额,招投标工程付款总金额不得超出合同价款的70%;非招标项目不得超出总价款的50%;
2、工程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撤离的时间及清场要求;
3、专项工程材料、设备自行采购的要求;变更通知签证的原则意见;
4、非招标工程项目在进行工程决算后按总造价的5%给予扣减说明;
5、根据学校规定凡送审金额高于实际审结金额4%的部分审计费应由乙方承担,该费用在结算总额中扣除。
三、经济合同审签的程序
(一)各职能部门送审的草拟合同,经办人员应根据合同内容,先在相关合同审签登记簿上登记;
(二)职能部门根据审计处所提修改意见后而形成的正式合同文本和草拟合同一并送我处,经办人员经审查核对后将正式合同文本送处长审签并加盖审计处公章;
(三)经办人员应要求各职能部门将加盖学校公章后的正式合同附本送我处备查并归档。
四、本细则在审计处内部实施。
五、本细则从二○○三年四月十日起执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审计处
                                            二○○三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