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3-11-11   浏览次数:1298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基建、修缮工程
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为规范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文),结合学校有关文件,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指学校基建财务投资的工程项目及学校所属二级单位用各类经费投资的新建、改扩建的工程项目。基建工程项目资金包括上级拨入、学校自筹、接受捐赠、引进资金等来源组成的资金。其中,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网络工程,水、电工程(强电、弱电,水、电增容工程),装饰工程,环保工程等。
  第二条 工程项目审计分为竣工决(结)算审计和全过程跟踪审计。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基本建设项目有:
  (一)单项工程造价大于1000万元(含)的基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二)经学校研究决定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其他重大项目。
  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按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执行。除上述以外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实施竣工决(结)算审计。
  第三条 工程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工程项目资金是否落实,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
  (二)工程招标、发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及标准、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三)征地拆迁费支出是否真实、符合程序和经过校务会审定,管理费用支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合规;
  (四)竣工决(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与所签合同是否相符,手续是否完备,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准确、合规;
  (五)现场签证的工程量及购买的材料签证是否准确、合理;
  (六)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中进行基槽、基础、主体验收时(包括道路、总平、场地等)应通知审计处参加。审计处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具体项目进行抽查。整体工程项目完工后,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提前三天通知审计处参加工程项目验收,并签署工程验收意见;
  第四条 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结)算,应由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审计处在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初审完毕并收到工程报送的竣工决(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对登记,凡2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审计处从收到工程项目全部决(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内完成审计工作;2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审计处从收到工程项目全部决算资料之日起35天内完成审计工作;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工程项目的审计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项目成本中列支。
  第五条 审计处在对工程项目进行竣工决(结)算审计时,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批准立项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地质资料、历次调整概算的文件;
  (二)竣工验收报告、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承包合同、协议、工程竣工图等结算资料,自行采购的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材料清单及出入库资料,重大设计变更资料、工程施工变更资料;
  (四)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工程竣工决(结)算报表,以及其他与工程决(结)算有关的资料。以上资料必须提交复写或打印的原件。
  第六条 对未列入学校基建计划而由学校及所属单位自行立项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项目竣工决(结)算也必须经审计处审计或由审计处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财务处及有关单位财务部门必须按审计处出具的审计报告办理结算。
  第七条 凡未按规定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含水电、总平)和变更设计部分,按工程项目决(结)算审定的总造价中扣减5%;
  第八条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要认真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程项目竣工决(结)算工作,凡送审决(结)算金额高于实际审结金额3%的部分,由施工单位支付委托审核费,其费用在审计处下达审计通知时从工程项目决算审结金额中扣除。
  第九条 签证的管理
  (一)在所招标的基建工程项目中,由于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投标书中漏算、少算的项目,工程项目主管单位一律不得补充签证;
  (二)在预算定额中已有的子目单价一般不得另行定价签证;
  (三)在预算定额子项中已包含的工作内容不得另行签证;
  (四)以上签证应签发工作量,不能签发具体金额。对有争议的原材料等项目应经相关部门协商后另行决定。
  第十条 工程变更的管理
  工程变更严格按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修订)》执行:
  (一)修缮工程项目变更后,累计预算总金额超过合同价在1万元(含1万元)以内的,由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累计预算总金额超过合同价在1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累计预算总金额超过合同价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校财经工作小组审批并向校财经委员会报告变更原因,予以追认。
  (二)基建工程项目变更后,累计预算总金额超过合同价在3万元(含3万元)以内的,由职能部门处长碰头会集体讨论审定,主要负责人签批;累计预算总金额超过合同价在3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累计预算总金额超过合同价在5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校财经工作小组审批并向校财经委员会报告变更原因,予以追认。
  上述变更,由各职能部门将变更原因、内容、金额等报学校审计处备案,由审计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进行事前、事中或事后审计。
  变更后,修缮工程项目预算总金额超过合同价1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项目预算总金额超过合同价20万元以上,必须经学校审计处审计(或委托审计)、有关招投标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校财经工作小组预审,报学校财经委员会通过,再由校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必要时由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对所报送工程项目竣工决(结)算资料实行承诺制度,即:学校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对所报送的决(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行承诺负责制。学校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对所报送的结算资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若有变动,须经乙方对所变动的各项子目、单价、工程量等具体内容和总数进行确认并签字后,方能送达审计。在进入决(结)算审计后,审计处不再受理任何补充资料,所报送的资料不完整,手续不全、字迹不清、签证不明确的审计处一般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中南大政字〔2003〕141号)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中南大政字〔2003〕1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