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审计结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7-02   浏览次数:488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认真落实审
        计结果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审计结果的落实工作,提高审计工作
质量和效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依法治校、提高学校管理效
率、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教育系统内部
审计工作规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
定》,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试行)。
  第二条 “审计结果”是指审计处按照审计规定程序完成
审计事项后,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出具的《审计报告》、《 审
计意见书》以及《审计决定》中要求被审计单位执行的决定、
意见和建议等(以下统称“审计结果”)。
 第三条 审计结果的报告自送达签收之日起生效,被审计
单位和审计个人必须认真执行,并在收到审计结果当日起2个
月内,将本单位或个人落实审计结果的情况按《落实审计结果
情况回复表》(见附表)中的内容及要求填报后反馈审计处。
 第四条 落实审计结果应按下述原则进行:凡属违规违纪
的问题必须及时纠正或处理;属于管理方面的问题应采取措施
整改,同时应重视和加强本单位内控制度建设的健全、完善。
 第五条 学校建立执行审计结果三级责任制度,分管校领
导和被审单位主要党政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被审单位主管财
经领导(或被审计个人)负有直接主管责任、被审单位财会人员
负有一般责任。审计结果的执行应层层负责,不折不扣地落
实。
 第六条 审计处应对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个人执行审计结
果的情况进行跟踪审计与检查督办,及时了解审计结果的采纳
落实情况,跟踪监督审计意见及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办理结果。
 第七条 审计处与委托审计的主管部门应主动了解被审计
单位审计结果的执行、办理和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学校主要领
导、分管审计和分管被审计单位的校领导报告。
 第八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部门)应从有利于规范内部管
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事业发展的目标出发,积极落实
好审计结果。学校对落实审计结果取得实际效果的单位和领导
给予肯定或表扬;对拖延落实整改时间的单位或个人提出批
评;对拒不落实审计结果,因此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后果的,
按党纪政纪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追究责任;并将此作为领导干
部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